更新日期:2008/08/21 07:30 記者簡獻宗/花蓮縣報導


花蓮縣有兩名未滿十四歲少女,積欠便利商店帳款,主動提議以摸胸或摸臀方式抵帳;陳姓老闆照做銷帳後,因觸犯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,昨天被判一年六月徒刑;法官以他沒前科且坦承犯行,宣告緩刑四年以勵自新。


法界人士指出,兩名有前科的被害少女,主動提出用身體抵帳,容易讓人「想入非非」;陳姓老闆欠缺法律常識,不知道對未滿十四歲男女猥褻,無論誰主動,依法都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,欠債還債,用身體償債已觸法且違背善良風俗,值得大眾借鏡警惕。


花蓮地院少年法庭法官不久前審理兩名少女涉及竊盜案時,無意間從她們口中得知,兩女家境不好,常到陳姓老闆的商店賒帳購物,去年十月間陳老闆(五十六歲)催討欠款時,她們提議:「給你摸身體抵債如何?」陳姓老闆禁不起誘惑答應。


法官查出,去年十至十一月間,陳老闆趁家人不在,在兩女累計積欠兩百元至三百元時,竟真的以摸胸、摸臀方式抵銷兩女所欠帳款,前後各四次。


案發時,兩名少女年僅十三歲,仍是國中生,家長自覺女兒也有錯,向法官聲明不願再追究。


陳姓老闆當庭向法官認錯說:「我很後悔。」摸胸與摸臀抵帳,是少女主動提出的條件,他不懂法律,以為這樣子沒事情,不知道因此會吃上官司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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