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2008-07-12
  • 中國時報
  • 【陳俊雄/北縣報導】

     住在樹林的沈姓男子,今年六月酒後騎乘機車遭警攔獲,結果被員警開出罰單並吊銷「汽車駕照」,沈某不服並以此舉害他權益造成極大損害為由,向板橋地院聲請異議希望撤銷處分。承審法官認為,騎機車違規不該吊銷汽車駕照,撤銷吊照處分。

     今年六月五日凌晨零時許,沈姓男子騎乘重型機車行經樹林市中山路、中洲街口,遭到警方攔下發現酒駕之情,遂開了一張罰鍰、吊扣駕照的罰單。

     機汽車混為一談 民眾聲請異議

     沈姓男子認為,他明明是酒後騎乘機車遭到員警攔檢,但警方不吊扣「機車駕照」,反而吊扣他的「汽車駕照」,害他生活大受影響而向法院聲請異議。

     板院承審法官認為,立院認為將民眾各級車類駕照吊扣處分過苛,才在九十四年修改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」第六十八條規定,不再吊扣民眾所有駕照,騎乘機車違規當然就只能吊扣機車駕照,警方吊扣沈姓民眾的汽車駕照處分不當,昨日審結後將原處分撤銷。

     陳俊雄/北縣報導

     為遏止酒駕悲劇發生,政府針對違規酒駕者祭出吊扣駕照重罰,九十四年立院修法後,各級法院對吊扣駕照處分卻出現不同見解。

     在監理制度裡,雖然汽車種類可以從自小客細分到連結車,但「駕照」卻只分汽車及重型機車二大類,立法院為因應駕照分級制可能衍生處罰過苛情形,九十四年間修法改為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,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」。

     修法的原意,主要是著眼將違規駕駛人所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一併吊扣,失之過酷,偏偏不少民眾大鑽法律漏洞,原本的美意竟成不少酒駕民眾逃避吊扣駕照處分的法寶。

     吊照重罰 支持反對各有立場

     原來,部分酒駕民眾遭到警察攔檢、開單告發後,以「違反比例原則」為由向法院聲請異議,由於法院該不該撤銷吊照處分存有異見,竟也有不少民眾幸運地獲得撤銷處分。

     各級法院對同一法令出現不同見解。法界人士指出,這都是因為兩個見解「公說公有理、婆說婆有理」,兩種見解都難以互相壓制。

     支持撤銷吊扣駕照的法界人士認為,酒後騎乘機車卻遭吊扣汽車駕照,或是開著自小客車卻被吊扣連結車駕照,有可能會造成當事者生活陷入困境,而這種拿大砲取締小違規的行為,顯然違反「比例原則」。

     相同情節 各地法院判決迥異

     反對撤銷駕照者則指出,為處罰酒後駕車行為而定出吊扣駕照的規定,主要是著眼避免酒駕者再犯並確保用路人安全,而且實務上也確實出現民眾提告撤銷吊照處分後,再度因酒駕遭到告發的情形。

     在司法實務上,板橋、基隆、桃園等地院都已出現過同樣情節,但結果卻大不同的判決;另外,高等法院也同存二派見解。未來該如何統一見解不致治絲益棼,也成司法院、監理單位及立法院的一大考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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