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08/10/06 04:09

法官認為檢警無直接證據證明偷竊

〔記者林良哲/台中報導〕駕駛贓車者不一定是竊賊!柯姓男子駕駛汽車行經彰化市,遭警方贓車辨識系統查獲,被依竊盜罪嫌提起公訴,但法官審理時,柯某雖無法提供車輛來源,但卻否認偷竊,警方亦缺乏更直接的證據,證明該車乃柯某所竊,遂判決無罪。

判決書指出,這輛汽車是於96年7月28日在台中市西屯區至善路一帶失竊,車主向警方報案後,被列入查報車輛;當年8月15日,警方透過「贓車辨識系統」,查獲該車在彰化市出現,立刻前往追查,發現車輛正好停在彰化市竹中路一帶,隨後,1位柯姓男子上前開車準備離去,立刻被逮捕。

警訊時,柯某否認偷竊,指稱該車是向友人「阿賢」所借,但警方認為此為推卸之詞,將柯某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,檢方依竊盜罪嫌起訴。

法官審理時認為,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,積極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時,縱使被告的抗辯為虛偽,也不能為積極證據所探信的理由;柯某當時雖確實駕駛贓車,且無法提出「阿賢」的真實姓名,但檢警也沒有更直接的證據,以證明該車確是柯某所竊,因此判處無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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