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08/09/04 07:20 記者白錫鏗/台中市報導

瘦小的少女「小花」長期遭高壯的張姓堂兄性侵,家族長輩希望她不要追究,法官開庭時,只見她全身微顫,淚水盈眶,不發一語;法官認為「不發一語也是證據」,認定她身心受創無法陳述,將她堂兄判刑十年,並強制治療。

台中地院合議庭庭長莊深淵說,具結陳述是證人的義務,一般情況下,拒絕具結會被處以罰鍰,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特別規定,因性侵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,得依檢警調查的陳述做為證據。被害人因身心嚴重受傷,即使在法庭一言不語,「沉默亦是證據」。

判決指出,十五歲的「小花」身高僅一百五十公分,九十一年至九十四年間,長期遭身高一百八十公分的張姓堂兄性侵害。直到九十四年二月間,她在校傳字條給同學,向同學吐露遭堂哥性侵,老師得知報警。

小花警訊表示,讀小三時,堂兄趁她父母不在家,說要帶她去買糖果,把她帶到一間破屋,用舌頭舔她下體,後來又多次強暴她;小花堂兄坦承性侵,並稱其中兩、三次堂妹曾反抗。

檢方請社工訪談小花,證明所言非虛,依強制性交罪起訴她堂兄後,小花及父母遭受來自家族長輩莫大壓力,以張已悔悟希望不要追究,使得小花家與嫌犯家形同陌路。

台中地院審理時,審判長莊深淵詢問小花被害經過,只見她低著頭,瘦弱的肩膀微微顫抖,抬起頭來滿臉淚痕。莊深淵說,他深深體會到小花所受委屈,雖一語無不發,卻「無聲勝有聲」,為免小花再度受創,庭訊不到廿分鐘就結束。

合議庭當庭勘驗小花的警訊錄音後,認定她開庭的情緒反應,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特別規定,將堂兄判刑十年。堂兄不服上訴,二審認為一審採證無誤,無需再傳小花,將上訴駁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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