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剛公布「九十六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」,九十六年國內七百多萬戶家庭,依所得高低分為五等分,在未接受政府社會福利補貼前,最低所得組與最高所得組的差距為七.五二倍,已連續五年擴大,創下六年來新高,引起各方關注。惟現行所得稅「兩稅合一」制是否惡化了所得分配,也是應面對的嚴肅課題。

兩稅合一 惡化所得分配

現行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一規定,公司發放股利部分所含的營利事業所得稅,准予全額扣抵股東的綜合所得稅,這就是所得稅「兩稅合一」制。自民國八十七年開始實施後,如果企業沒有未分配盈餘,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名存實亡,營利事業所得稅僅是股東綜合所得稅的先行扣繳稅額而已。

根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資料,以九十五年度為例,年所得一千萬元以上的最高所得納稅戶,僅占全國總納稅單位的千分之一,但因其六八.八三%的全年所得係來自於股利,又因股利所得所含的營利事業所得稅,准予扣抵其綜合所得稅,即可享受一八六億元的扣抵稅額,占全國可扣抵稅額總額七九三億元的廿三%。

行政院主計處將年收入一九二.六萬元以上者,即列入最高所得組別,則九十五年度年所得在一九二.六萬元以上戶數僅占全國納稅單位的二.六%,但其領取的股利可扣抵稅額,卻占全國可扣抵稅額總額的五○.二

%。若以今年上市上櫃公司發放現金股息高達一兆三十九億元估算,九十八年度全國股利所得可扣抵綜合所得稅的稅額,高達一二三○億元,尚不包括股票股利可扣抵稅額在內。

兩稅合一 歐盟國紛廢止

一九八六年美國總統雷根進行租稅改革時,主張「兩稅合一」制的聲音,不絕如縷。當時,具國際聲望的哈佛大學聯邦所得稅法教授史坦利.沙瑞曾大聲疾呼:「合一」這個名詞要謹慎提出,以免為幕後推動「合一」制的利益集團所利用。

依據歐盟於一九九○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發布的「關係企業」(90/435/EEC)指令,所謂「重複課稅」爭議,乃在於公司與公司之間的股利所得課稅問題,我國有關此一問題之解決,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已明文規定:「轉投資收益免稅」,故已無「重複課稅」。至於公司與個人股東之間係屬不同的權益主體,歐盟已不認定有「重複課稅」問題。

一九九九年,英國首先放棄公司稅預繳的觀念,並於個人收到股利時,按一○%至卅二.五%累進稅率課徵個人所得稅。其後,德國也在二○○○年廢除兩稅合一制,盈餘分配與否有稅負百分之十的差別規定也一併廢除。新加坡二○○三年取消設算扣抵制的兩稅合一,改採股利所得免稅制。二○○四年十二月,法國正式取消兩稅合一制,芬蘭也於二○○五年五月放棄兩稅合一制。到了二○○七年,歐盟二十七個會員國中,已無一國採行如同台灣的「兩稅合一」制。美國、荷蘭、香港以及採行扁平稅制的東歐十國,均未曾貿然實施。

稅改方向 輕稅與競爭力

採行兩稅合一制後,相對於勞動所得者的沉重稅負,更凸顯不勞所得的股利,給予過分租稅優惠。若能因應國際租稅改革主流思潮,廢除兩稅合一,每年可增加一千億元以上稅收,即有足夠財源提高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,並逐步調降最高邊際稅率四○%至如同香港十七%或新加坡廿%為目標。如此不但大幅度減輕勞動所得者租稅負擔,讓貧富差距縮小改善,也讓台灣稅制邁向輕稅與具國際競爭力的康莊大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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