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10/07/10 15:48 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花蓮「曾記麻糬」聞名全台,但後代卻為了字號對簿公堂。該店負責人董椿霳控告大舅曾盛明所設店名「老曾記麻糬」有侵權之嫌。對此,最高法院判決原 告勝訴,且「老曾記」須賠償「曾記」新台幣110萬元定讞。

曾記麻糬 創辦人為曾水港,他自民國37年起就從事客家麻糬事業,當時是靠著單車載貨、沿街叫賣,一步一腳印的打拚才漸漸受到消費者青睞。1990年時,曾水港的小 女兒曾惠娟想繼承父業,就與丈夫董椿霳共同向父親學習,而後家中事業也漸漸由董椿霳掌管。

1995年時,董椿霳事業漸趨穩定,便決定將「曾 記」註冊為商標,也陸續開設多加分店。而曾水港兒子曾盛明則在2002年另開麻糬店,並取名為「老曾記麻糬」,還標榜是正統老字號。因此,「曾記」控告 「老曾記」侵害智慧財產權,雙方終於鬧上法庭。

經過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,指出「老曾記麻糬」是在 「曾記麻糬」頗具知名度後才設立的,因此,有違反商標法之實,予以判刑6月、併科10萬元罰款,還須賠償「曾記」營業損失與商譽損失共160萬元。對此, 「老曾記」不服判決,決定再上訴智慧財產法院。

但智慧財產法院昨(9)日也確認「曾記麻糬」早已行之有年,「老曾記」容易讓消費者覺得 「老」字才是原始店,因此,該行為已侵害商標權,並改判「老曾記」應賠償「曾記」110萬元,全案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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